新规明确新建建筑配建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中充电设施的建设比例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其中,办公类建筑不低于配建停车位的25%,商业类及社会停车场库(含p r停车场)不低于20%,其他类公建如医院、学校、文体设施等不低于15%规划建设。